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代理商霍尔果斯礼品分行改制南京提高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88〕财税字第260号

发文日期:1988-11-02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3

1984年9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是指各地制定的对内资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但不影响各地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办法的执行。

上一篇: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正财税[2006]90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