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74号
发文日期:2006-08-21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现将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