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房地产项目登记真实发生12366教育劳务转让不动产工程款抵房款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

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发文日期:1989-02-03 | 全文有效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