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土地征收补偿债权性投资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申报信息税负率非工程部折旧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1〕46号

发文日期:2011-06-15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上一篇: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