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销售额扣除分包款筹建期间费用一张网定价公允性限额信息共享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72号

发文日期:2009-05-25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5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充分利用本地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信息,监管纳税人之间交易业务,准确划分应税与非应税项目。
  四、本通知自20095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略)
  3.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卷烟批发单位名单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