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减半征收补偿费收入利息扣除建筑借款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发文日期:2010-05-13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