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业务宣传费支出应付账款铁路运输企业疫情防控证券(股票)交易地下建筑物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53号

发文日期:1995-06-09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