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滑板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4号
发文日期:2007-01-25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2016年5月27日起,此文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滑板车轮胎等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6〕7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汽车轮胎包括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虽然不同于行驶于一般道路的汽车,但仍属于机动车;用于这类车辆的轮胎虽具有断面较宽、速度较低等特点,但没有改变其作为机动车轮胎的本质,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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