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进出口税则扣除限额职工宿舍免税优惠政策农用三轮车以租代售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

国税函〔2005〕193号

发文日期:2005-03-04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鉴于该认定程序取消后,《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领用对象的确认已经失去了依据,同意你局意见,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