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继续开发清算管理办法标准经认证的经营者(AEO)2011年第5号红线外支出工程成本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767号

发文日期:2007-07-16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柴油消费税质量标准认定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7〕56号)收悉,批复如下:

  倾点和凝点虽然是衡量柴油性质的同一类指标,并且在数值上比较接近,但属于两个不同的指标。将“凝点”等同于“倾点”来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税法上缺乏依据,并且会引起征税范围的变化。“倾点”指标既然有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GB/T 3535),必然可以通过检测取得。柴油的征收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确定。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的通知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