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22号
发文日期:2011-03-15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
开采与铁矿共生、伴生的氟碳铈矿、独居石矿等稀土矿,除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外,按本通知规定税额标准征收稀土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资源税 税额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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