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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8号

发文日期:2005-12-12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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