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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96号

发文日期:1995-01-08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16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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