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市政建设配套费试点范围客票缴费比例未足额支付竣工后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

发文日期:2005-06-13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