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出让人防车位权属问题许可事项增值税销售额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4〕财会字第23号

发文日期:1994-06-07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现对退税后的有关会计处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增设“退税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比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税款多缴纳、并由税务机关预退或退回的税款。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预退或退还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退税收入”科目。

    企业收到的退税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并入收到退税当年的损益。如收到退税年度与所退税款所属年度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或处于不同的税收优惠期,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