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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62号

发文日期:2001-10-18 | 条款失效

注释: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失效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09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联通)进行了股权重组。老联通在重组过程中,在香港设立了上市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通),香港联通于2000年6月分别在纽约和香港成功上市后,又在北京注册设立了其全资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通),接收老联通的部分业务。现就新联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联通适用税收政策问题

 新联通是2000年6月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成立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缴纳有关税收。

 二、新联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新联通的企业所得税统一汇总在企业注册地北京申报缴纳。考虑到新联通所属的分公司税务变更登记的具体情况,对2000年度新联通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内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001年度起,新联通的企业所得税,按外商投资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汇总计算缴纳。

三、新联通有关资金账册印花税问题

 由于新联通是从老联通分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记载从老联通转移来的资金账册,已在老联通贴花的,可不再贴花。

四、清理“中中外”所涉及的新联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

(一)老联通清理与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中中外”)所涉及的需由新联通负担的补偿金,1999年底以前发生的,从2000年起分5年平均摊销;2000年以后发生的,按7年平均摊销。

(二)老联通清理“中中外”及上市需要所涉及的需由新联通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从2000年开始,分5年平均分摊。

(三)上述规定,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具体审核后确认。

 五、关于股权重组中并入新联通的原中国邮电总局的国信寻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相应业务收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鉴于国信公司在全国各地所设立的机构,2001年才开始注销,2000年度已按原名称就地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对国信公司及其所属机构2000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进行调整;从2001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新联通适用的有关税收政策,由新联通汇总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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