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湘地税发[2010]24号
发文日期:2008-06-07 | 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等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以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月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06月17日
注: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9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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