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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日期:2023-05-04 | 全文有效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2021年9月3日,我省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2021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明确了清算工作流程。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化,8号公告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修改8号公告的部分内容。

二、主要内容

(一)修改清算审核期限。8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项目清算受理之日起90日内(不包括纳税人反馈意见时间)完成清算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如清算审核在90日内完成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0日”,现将“如清算审核在90日内完成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0日”修改为“如清算审核在90日内完成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90日”。

(二)修改清算税款纳税期限。8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清算审核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不得超过90日”,给予的纳税期限过短,大额税款难以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现修改为“清算审核应补缴土地增值税不满1亿元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不得超过90日;清算审核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不得超过180日;清算审核应补缴土地增值税3亿元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税款。

三、实施时间及文件衔接

本公告自2023年6月4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本公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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