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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尾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2008-2018年)的公告》

2020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20-10-28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组织编制了《汕尾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2008-2018年)》(以下简称《标准》),联合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发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管理规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等。

四、《标准》的数据更新

我市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将参照广东省计价依据和汕尾市计价文件、价格信息及相关参考指标,结合行业内专家意见和市场状况制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动态更新,在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网站上(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wsw/swsw_index/shtml)适时公布。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尾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2008-2018年)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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