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一、有关背景及意义
为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规范房地产项目和建筑服务等增值税发票开具,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切实堵塞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源管理漏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span="">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等规定,通过制定本《公告》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业项目基本信息登记、建设管理、销售管理、预缴管理、土地款扣除等事项,通过规范纳税人有关台账设置和房地产项目和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
二、明确建立和填报有关台账问题
本《公告》要求填报的《房地产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1)、《房地产项目工程票款情况月报表》(附件2)、《房地产项目销售情况月报表》(附件3)大部分内容为营业税征收时期原有的要求,并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做了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台账》(附件4)根据总局公告要求设置。本《公告》对上述台账进行明确,主要是规范填报格式和报送时间,报送时间与纳税申报时间一致。
三、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问题
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并对预收款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进行了明确。为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源管理,统一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于房地产交易实际和可操作性出发,本《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进行了明确,便于纳税人执行。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和申报时间问题
一是为方便纳税人计征和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对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 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以外的土地增值税预缴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等结合起来,提高税种之间的统一性;二是明确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时间,因为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时间为“次月10日内”,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本《公告》予以明确为次月申报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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