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1-04-13 | 全文失效
【温馨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本文自2016年9月6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现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以其售价是否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即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分别确定:未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为1.5%,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足20%(含20%)的为2%,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20%以上的为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商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
三、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止。
四、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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