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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1年2号

发文日期:2011-05-16 | 条款失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问题进行通告。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三)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5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上述预征率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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