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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日期: | 全文有效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有效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对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

文件的执行时间仍以原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业经全省税政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

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

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项目登记、按月预缴、最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管办法。

纳税人应于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后三十日内,向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向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后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代清算申请),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第五条 纳税人具备清算条 件而不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提供有关资料,并进行清算。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税款清算工作,并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按规定补征或退还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2、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

3、房地产销售(预售)合同;

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安合同和结算资料;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没有提供以上清算资料,致使无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经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为经济适用住房;

2、房屋售价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

第九条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对应征和免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全部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土地增值税预缴等有关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清算表》等表格(式样附后),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参照制定并自行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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