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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日期: | 条款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本文自2015年11月16日起全文失效。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2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别墅4%.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规定执行。

三、此次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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