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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5号

发文日期:2013-12-31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苏地税规[2016]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2

现将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率预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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