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门关地方税务局
铁门关地税局关于确定铁门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铁门关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5-08-25 | 全文有效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5]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铁门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如下:
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而未清算,或者无法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确定土地增值税;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要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能提供扣除项目凭证,确实无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税率为:
(一)住宅(不含别墅):5%;
(二)其他项目:6%。
只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不适用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铁门关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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