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执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玉地税发[2008]114号
发文日期:2008-09-05 | 全文有效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征分局、高新区分局:
根据(云地税发〔2007〕180号)文件第六条之规定,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市局在深入调查、咨询、测算、慎重考虑后,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
1、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5‰;
2、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渡假村、高级公寓等高档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1%;
3、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核定征收率为1.5%。
执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请各县(区)局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三科反映并共同处理。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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