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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7]147号

发文日期:1997-09-23 | 全文有效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22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凡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其征管地税机关应严格审核,并上报市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征收地税机关凭上级税务机关批文为纳税人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二、对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须经征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区(市)县一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关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立项合同)项目的确认及自94年起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减免,由所属区(市)县级地方税务局或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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