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防地税发[2008]165号
发文日期:2008-12-24 |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文件规定,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应进行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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