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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防地税发[2008]165号

发文日期:2008-12-24 |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文件规定,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应进行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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