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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48号

发文日期:1997-03-04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自200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开发合同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记。与此同时,对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具体检查内容按国税发[1996]227号文第五点所列的内容进行。并在4月15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及预征率,在我区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由各地自己制定。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30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34号)要求,加强与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免税证明,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到土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和权属证书;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或权属证书。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2.土地增值税清理、检查情况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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