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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1996]241号

发文日期:1996-09-12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本文自2015年11月16日起全文失效。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0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房管局代征点及各协同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以出售方式转让个人房地产的,首先应核定其增值额,增值额的计算是按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含实物折价),减去按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经核定无增值额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为了进一步明确对私人出售旧房的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174号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补充意见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私人出售旧房有增值,但初步估算增值率在50%以下的,按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1996]174号文的规定,采取综合扣除办法或按原购入价(以发票为凭证)加上物价上涨因素,作为评估价格予以计算扣除的办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纳税人对按上述综合扣除办法计算应征土地增值税额按照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征土地增值税。

二、税务部门和代征点经初步估算对转让个人房地产收入,增值额在50%以上的,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征土地增值税。

三、转让房地产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主要有:

(一)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价,即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义折扣的价格。

(二)历史上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在交易时已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旧房评估所支付的评估费。

四、各区国土、房管局发证办,在受理房地产权属继承、赠与转让案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必须通知继承、受赠人到广州房地产大厦四楼F-031室(即市国土房管局“代证点”服务窗口)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免)税手续。凭“代征点”发给的完税凭证或免税鉴证,方可为其续办产权赠与的转让手续。凡属遗赠方式无偿转让房的,受遗赠人必须出具遗赠人的合法遗嘱和公证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略)附件:《关于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17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19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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