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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工业用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温地税政[2009]65号

发文日期:2009-06-12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款失效:根据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0

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工业用房转让增值水平,市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转让工业用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其计税收入的3%征收土地增值税。原温地税政[2006]206号第四条第1款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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