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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148号

发文日期:2009-08-11 |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项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涉及的税收政策复杂的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以及促进收入增长的重要意义,抓住当前房地产市场渐趋回暖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

二、房地产开发和转让周期较长,会计核算复杂,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较大。各级地税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迅速打开工作局面:一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及时开展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政策辅导;二是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清算小组,及时充实业务力量。清算工作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政、稽查等部门参加。各市局税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清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努力提高清算工作的质量。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对本地房地产开发成本、价格和行业税负进行深入的调查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更加准确地反映本地房地产项目增值水平。凡预征率制定偏低的,应及时调整。对土地转让行为,要按规定即时清算。

四、加强税收宣传辅导,争取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地税部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各个阶段,要注重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解释、纳税辅导等工作;要主动将清算工作向当地党政领导报告,积极与国土房产等部门沟通协调,营造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良好外部环境。

五、在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专项督导之前,省局将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交叉检查。对组织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展缓慢的,省局将采取交叉清算方式推动清算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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