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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2-10-07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将我市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核定征收率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非住宅核定征收率

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以前土地增值税清算遗留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按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4号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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