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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6]123号

发文日期: | 全文失效

提示:依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宁地税规字[2011]1号) ,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局、县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地税局苏地税发[1996]63号《关于确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试行)

2.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

3.苏地税发[1996]063号文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以及苏地税发[1996]63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预征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单位。

二、预征范围:凡在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开发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项目。

三、预征率

1.高级公寓、渡假村、花园别墅,预征率为3%。

2.写字楼、营业用房类,预征率为2%。

3.其它类,预征率为1%。

4.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0.5‰。

四、税款计算:以该项目的转让收入(含预收款)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

五、收入实现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以其取得收入价款的当天。

2.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其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其本期收到价款的当天或合同约定本期应收价款日期的当天。

六、纳税申报

1.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单位,应在次月十日内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写"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见附表)。

2.纳税人不主动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收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3.凡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一个季度内,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清算,多退少补。

七、有关政策

1.对由南京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统一管理,且以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市政府逐年确定的购房对象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中,产权单位以市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公有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单位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进行清理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否则将按1994年1月1日以后的项目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3.关于项目登记的要求仍按照宁地税三发[1995]1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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