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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6]41号

发文日期:1996-05-30 | 条款失效

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并尽快制定落实各项征管措施,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

二、[条款废止]根据“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我省决定对种类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实行预征。预征范围为除安居工程以外转让的应税房地产,预征依据为项目竣工前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预征比例为0.5%—2%。各市税务局也可本着标准住宅预征率从低的原则,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适合的预征率。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强、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要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市税务部门原则上以直接征收或联合征收为宜。但对个体、个人转让的应税房地产、因交易分散、税源不稳定,税务部门难以直接征收的,应尽快建立代征代缴办法,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处罚措施,以防止税款流失。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税务部门对转让方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切实加强“三资”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摸清税源,掌握底数,落实财法字[1995]7号文件规定,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开发及转让合同,逐一登记,明确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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