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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发文日期:1995-08-31 |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七条关于新旧房的界定,根据川财税[1995]18号文精神,暂定为“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为旧房”。

  二、《通知》第十七条所指的“存量房”,不包括未使用过的新房。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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