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1995]18号
发文日期:1995-07-12 |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币及常热、泰州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方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关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关于《通知》第二条 所规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的房地产项目的审核,由所在市、县财政、税务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由省统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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