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宿地税发[2010]71号
发文日期:2010-06-24 | 全文有效
各县及宿豫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确定如下:
(一)普通住宅2%;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3%。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并在计划完成的项目中选择1-2个重点清算审核项目作全面剖析,在全面剖析的基础上总结1个典型清算案例,九月三十日前上报市局。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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