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纳税的时间互相邮政普遍服务4月1日前地下车位使用权装修费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条款修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条款修订]

赣地税发[2006]99号

发文日期:2006-07-12 | 全文有效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条款修订] 

赣地税发[2006]99号            2006-07-12

依据赣地税函[2006]12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本通知第四条“本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自2017年6月1日起有关预征率的规定参考后续政策: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省局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具体标准为:

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暂定1%;

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预征率暂定3%,其中店面的预征率暂定5%.

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

对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度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其转让并取得收入时,能分别正确核算收入项目金额的,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相应的预征率分别预征,否则一律从高预征率预征。

二、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一律先按建筑面积分摊扣除项目金额后计算增值额,然后按税法规定征免土地增值税。

三、省局下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第2点同时废止。

四、[条款修订]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

上一篇: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