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科技企业孵化器防汛专用等车辆立项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竞业加速折旧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税地字[1989]第007号

发文日期:1989-01-25 | 条款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自2007年6月11日起,此文第三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除生产核系列产品厂矿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仪表企业、机械修造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上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要求照顾的,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企业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核批。 (此条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四、核工业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核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有关企业的纳税资料应严格保密,妥善予以保管。

上一篇: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和资产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