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普通住宅的认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土方挖运电信业非现金咨询服务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32号

发文日期:1989-04-06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上一篇: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 ...下一篇: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