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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8号

发文日期:1998-04-14 | 全文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文到之前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款由征收机关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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