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清算税收协同共治平台高校专家节约能源资源新旧征管系统切换房屋出租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3号

发文日期:2009-08-10 | 全文有效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上一篇: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