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数字化境外旅客购物税务后果运营核定扣除标准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银发[2000]21号

发文日期:2000-01-17 | 全文有效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具体通知如下: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土地登记费和交易费;免收房产登记费和丈量费等其他费用;降低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标准;免缴地方政府规定的交通工具过户费。

        允许收取房地产证书工本费;中介机构评估只收取成本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通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下一篇: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