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银发[2000]21号
发文日期:2000-01-17 | 全文有效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具体通知如下: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土地登记费和交易费;免收房产登记费和丈量费等其他费用;降低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标准;免缴地方政府规定的交通工具过户费。
允许收取房地产证书工本费;中介机构评估只收取成本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通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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