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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投资人股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扣除项目金额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30号

发文日期:2004-02-24 | 全文失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投资人股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扣除项目金额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30号   2004-02-24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的市询问,企业利用投资入股的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其在转让该宗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时,如何计算确定土地增值税土地扣除项目金额。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利用外单位投资入股的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于其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时并无支付任何金额,故在转让该宗土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按照投资入股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或投资入股时土地的评估价值作为土地的扣除项目金额予以扣除。

注: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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