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商业健康保险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隐匿帐外收入成本错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普通发票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140-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发文日期: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19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6-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2016年第1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办法》)修订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第六十三条废止。

  二、《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修订为:加计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三、《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订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转让环节税金计算。其中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公告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9日


上一篇: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一篇: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