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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印发《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通知

285—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

发文日期:2006-05-26 |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5月26日

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合理使用和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经济利益的作用,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销售和转让房地产项目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暂不能正确核算房地产项目扣除金额或因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预征相结合的方式。

        (一)销售和转让房地产项目能够一次性确定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正确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的,可采取据实征收方式。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二)销售和转让房地产项目暂不能确定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可采取预征方式。按单位房地产项目“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销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各种收入先按规定的预征率预征税款,待工程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

        上述所称单位房地产项目包括单位房产项目和单位地产项目。单位房产项目以每栋建筑物为标准确认,单位地产项目以每一宗土地为标准确认。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预收款或预收定金等)。

        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销售和转让普通标准住宅。地级市所辖的区为1.5%;其他各县、市为1%。

        (二)销售和转让写字楼、高级公寓、营业用房。地级市所辖的区为2%;其他各县、市为1.5%。

        (三)销售和转让别墅、度假村。地级市所辖的区为2.5%;其他各县、市为2%。

        (四)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实行预征,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据实征收。

        第六条 税收政策规定的以下减免税项目,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建造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给予纳税人的经济补偿;

        (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或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采取分项目按月征收的方式。预征土地增值税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预缴税额=房地产销售收入(预收款或定金)×预征率

        转让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各类收入。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月的土地增值税。并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销售情况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适用)。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预缴土地增值税。并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适用)。

        第八条 纳税人既从事普通住宅开发,又从事其他类型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其经营收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税款。

        第九条 销售和转让房地产项目不论是否属减免税项目,纳税人都应当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地产项目登记,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地产项目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土地转让合同;

        3、《项目立项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5、《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等其它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资料。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房地产项目登记资料,建立房地产项目征收管理档案,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竣工决算后60日内,主动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具体清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其他事宜,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税收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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