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通知》的通知
110-大地税发200591号
发文日期: | 条款失效
大地税发[2005]9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91号 2005-06-02
条款失效。第一条第3款失效。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住房标准的规定
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按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目前我市市内四区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暂定在144平方米以下;
3、中山区、西岗区及沙河口区实际成交价格暂定低于6000元/M2,甘井子区实际成交价格暂定低于3600元/M2。(本条已失效,具体参见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执行。)
对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项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标准征收营业税。
其他各区、县(市)的各项标准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由各区、县(市)的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同同级地税机关确定。
二、个人将购买房屋对外销售涉及税款征收的规定
个人将购买房屋对外销售所产生的应纳契税、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等由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的“地税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地税征收窗口”)负责征收:
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由各相关税政部门负责解释;
各区、县(市)“地税征收窗口”所征税款的入库级次,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有关规定执行,大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所设“地税征收窗口”征收市内四区的营业税暂入市本级库。
三、个人将购买房屋对外销售涉税事项受理的规定
单位或个人将购买房屋对外销售的,应在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同时,向“地税征收窗口”报送登记房屋的坐落地、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评估价格、原购房发票、原房证复印件、契税完税证等资料。
四、关于抵扣凭证的规定
纳税人在销售购入房屋应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可扣除凭证为纳税人购入该房屋时所取得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
五、本《通知》执行前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涉税问题的规定
2005年6月1日前(不含6月1日),已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地税征收窗口”申请办了产权变更登记,在6月1日尚未办结产权变更手续的,其税款征收仍按原税收政策执行。
2005年6月1日当天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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