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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107—苏地税发[2004]58号

发文日期:2004-03-29 | 全文有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58号        2004.3.29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省局下发了苏地税发[1996]063号文件,确定了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预征范围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转让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的行为,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三、预征率的确定

    (一)普通住宅,按1%—1.5%的预征率实行预征。个别地区,普通住宅的预征率需要调整的,在报经省局同意后,可适当上浮或下调,但最高浮动幅度不超过50%。
    (二)对开发公司开发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2%—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适用预征率为1%—1.5%),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适用预征率为2%—3%)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2%—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四、各省辖市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各地的预征率,并报省局备案。

  五、对其他商品房中度假村、别墅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苏财税[1999]3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由各地自定。

  六、对实行预征的商品房,在企业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完毕并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具体清算的要求和程序,在省局未做出统一规定前,由各地自行制定。

  七、我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适时调整,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八、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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